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3號
- 抗告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 日108 年度聲字第243 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所為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7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本院所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上亦教示「本裁定不得抗告」,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