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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裕仁蔡美華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 日108 年度聲字第244 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所為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7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本院所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上亦教示「本裁定不得抗告」,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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