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
- 上訴人
- 蘇素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信託財產之撥
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信託財產之撥
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