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泇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參見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本件土地及房屋之總售價為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