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臺中市捷運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義川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1,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義川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1,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