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臺中市捷運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義川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1,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