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3號
- 上訴人
- 鄭紅玉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林志賢
- 上訴人
- 李啓耀
- 上訴人
- 林家裕
- 上訴人
- 方圓
- 被上訴人
- 林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