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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3號

宣告董事行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3號

上訴人
鄭紅玉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林志賢
上訴人
李啓耀
上訴人
林家裕
上訴人
方圓
被上訴人
林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蓓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董事行為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