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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3號

上訴人
趙國欽

      趙林仙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

3958元(計算式:1153958元+1000000=2153958),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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