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趙國欽
趙林仙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
3958元(計算式:1153958元+1000000=2153958),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