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陳崇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陳佩芬欣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1,228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陳佩芬欣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1,228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