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暘、林鍵澤、林淳銨、林依潔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重家訴第2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8 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