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張清洲、林金灶、董庭誌
- 當事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崴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紀惠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崴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訴訟代理人 趙宇婕 被 告 紀惠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㈢、⒉第1 行「如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主文第四項」;同欄貳、三、㈢、⒉第8 行至第9 行「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土地上如附圖備註欄所示之招牌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原判決附表二備註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備註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附表: ┌───────┐ │備註 │ │ │ │ │ ├───────┤ │如附圖(A)、│ │(B)、(E)│ │鐵皮造1 層建物│ │(系爭建物) │ │ │ │ │ │ │ │ │ │ │ │ │ ├───────┤ │如附圖(a)招│ │牌(不含 266 │ │-72 地號部分)│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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