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篤乾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 被告
- 崴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慧芳
- 訴訟代理人
- 趙宇婕
- 被告
- 紀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官厚賢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㈢、⒉第1 行「如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主文第四項」;同欄貳、三、㈢、⒉第8 行至第9 行「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土地上如附圖備註欄所示之招牌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原判決附表二備註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備註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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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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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A)、│
│(B)、(E)│
│鐵皮造1 層建物│
│(系爭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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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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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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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a)招│
│牌(不含 266 │
│-72 地號部分)│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