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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清洲林金灶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告
崴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訴訟代理人
趙宇婕
被告
紀惠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㈢、⒉第1 行「如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主文第四項」;同欄貳、三、㈢、⒉第8 行至第9 行「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土地上如附圖備註欄所示之招牌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原判決附表二備註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備註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備註          │
│              │
│              │
├───────┤
│如附圖(A)、│
│(B)、(E)│
│鐵皮造1 層建物│
│(系爭建物)  │
│              │
│              │
│              │
│              │
│              │
│              │
├───────┤
│如附圖(a)招│
│牌(不含 266  │
│-72 地號部分)│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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