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林錦良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林燕龍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8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