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蔡國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士弘、何天瀚、何
豐棧、何慧玲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士弘、何天瀚、何
豐棧、何慧玲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