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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
江沂真(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祝芳(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嘉雯(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儷蓉
被上訴人
廖彥雯
被上訴人
洪憲政
被上訴人
吳孟瑩
被上訴人
劉盈均
被上訴人
楊惠琪
被上訴人
林彥汝
被上訴人
楊勝雄
被上訴人
賴致宏
共同送達代收人
賀姿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2,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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