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原告
- 陳世延
- 送達代收人
- 陳蕙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 月17日108 年度重訴字第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3,325 元(計算式:160000x145+160000x17+10179x175=43733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