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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953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953號

聲請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95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