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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

上訴人
周方慰
被上訴人
楊淑慧

      謝佩珊

      謝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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