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
- 上訴人
- 周方慰
- 被上訴人
- 楊淑慧
謝佩珊
謝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