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 原告
- 林青瑩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知真實姓名女子「江逸嫻(更名張昀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僅載不知真實姓名女子「江逸嫻(更名張昀倩)」,又未提供被告其他具體個人資料,本院難以確認原告起訴對象為何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