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9號
- 上訴人
- 楊連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臺雄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369號返還股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81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36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臺雄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369號返還股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81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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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