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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9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楊連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臺雄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369號返還股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81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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