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吳杏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