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曾呈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民忠、楊富媚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46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民忠、楊富媚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46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