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月娥
洪子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 萬4,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