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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江奇峰

抗告人
世高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古文惠
相對人
陳帝佑
即上訴人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對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

第36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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