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塗金
- 即原告
- 林茹海
- 即原告
- 楊仁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國山
賴美妗(原名賴嘉)
詹倩宜
賴瑞德
賴美容
賴阿秀
陳瑞章
賴瑞堂
賴瑞豐
賴瑞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邱塗金、林茹海、楊仁元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3,325 元【計算式:系爭22、24、25、5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500元×占有面積(57.06+12 9.87+160.1 )平方公尺=9,543,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