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28號
- 債權人
- 林沛甄
- 債務人
- 林恩琪
- 債務人
- 林箐彤
- 債務人
- 林素華
一、㈠債務人林恩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林箐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林素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