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8號
- 債權人
- 劉紀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裕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係依積欠資遣費請求,非票據關係,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雇傭契約影本或勞保局債權人薪資投保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8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裕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係依積欠資遣費請求,非票據關係,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雇傭契約影本或勞保局債權人薪資投保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