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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請人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恒鋐五金有限公司委任黃麗珍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