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文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德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