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1號
- 原告
- 堡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霓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6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55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