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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1號

原告
堡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霓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6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55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