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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2號

給付盈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告
鄭吉宏

上原告與被告邱秋男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

令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30,84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經被

告依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

017,756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又於110年6月17日以民事準備總整理狀擴張請求

金額為「1,809,344元及自民事準備總整理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0

9,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86元,尚欠第

一審裁判費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盈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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