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謝文能
- 被上訴人
- 劉峰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