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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原告
林青瑩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知真實姓名女子「江逸嫻(更名張昀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僅載不知真實姓名女子「江逸嫻(更名張昀倩)」,又未提供被告其他具體個人資料,本院難以確認原告起訴對象為何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