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詠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李家沐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082 元、被上訴人李玥騰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金額為123,800 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44,882 元(721,082+123,800 =844,882 )應徵上訴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