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水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陳採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10,4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