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永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讚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 萬2,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