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4號
- 上訴人
- 陳佑吉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陳獻南間因109年度訴字
第99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1028地號土地部分為新臺幣元(計算式:21,
300元X3.32平方公尺=70,716元),1029地號土地部分為新臺幣元
(計算式:21,100元X6.17平方公尺=130,187元),合計為新臺幣
200,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