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魏宏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萬17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萬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萬17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萬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