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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鍾宇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月娥

      洪子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 萬4,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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