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 法定代理人
- 管 理 人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被告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4,496,2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76,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