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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法定代理人
管 理 人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4,496,2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76,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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