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 抗告人
- 世高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古文惠
- 相對人
- 陳帝佑
- 即上訴人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對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
第36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