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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塗金
即原告
林茹海
即原告
楊仁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國山

      賴美妗(原名賴嘉)

      詹倩宜

      賴瑞德

      賴美容

      賴阿秀

      陳瑞章

      賴瑞堂

      賴瑞豐

      賴瑞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邱塗金、林茹海、楊仁元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3,325 元【計算式:系爭22、24、25、5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500元×占有面積(57.06+12 9.87+160.1 )平方公尺=9,543,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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