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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3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3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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