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 上訴人
-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慶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3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3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3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3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