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楊慶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3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