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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賴政豪
再審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賀姿華
再審被告
賴清祥

      梁家茜

      許恒源

      許芷瑜

      許乃文

      梁家偉

      梁愛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160號所為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2 項、第398 條第1 項前段、第459 條第3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8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60號移轉不動產等事件,經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判決,該判決並於108 年9 月5 日送達再審原告,嗣經再審原告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 年6 月17日以108 年度上字第594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該判決亦於109 年6 月23日送達再審原告,因再審原告並未再上訴,該案已於109 年7 月13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6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字第594 號事件電子案卷查閱明確,詎再審原告竟遲至110 年1 月2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狀在卷可憑,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首揭法文之意旨,其再審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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