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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9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2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寓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寓晴於民國109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06日止累計937,116元正未給付,其中916,725元為本金;19,09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9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6725元 張寓晴 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92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