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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

抗告人
林瑞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苗栗縣三義鄉農會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