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
- 抗告人
- 林瑞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苗栗縣三義鄉農會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苗栗縣三義鄉農會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