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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

聲請人
王政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炎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陳炎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㈡請提出本件請求裁定之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為止付之通知,不得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提起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之訴。從而,持票人聲請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時,法院自應確實審核聲請人是否持有本票原本,以為准駁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