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張雯玲
- 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