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楊姍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4號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4號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