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
- 聲請人
- 戴浤銘
- 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久順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8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