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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2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

聲請人
戴浤銘
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久順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8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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