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2號
- 反訴原告
- 詹世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律師
賴維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宋榮賓即景城企業社間請求請求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32號
賴維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宋榮賓即景城企業社間請求請求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