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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上訴人
楊東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益等人因110年度簡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77,57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