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楊東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益等人因110年度簡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77,57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益等人因110年度簡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77,57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